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0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安监局 字号:[ ]


  

绍安监管罚〔 2017   〕02   号

  被处罚单位:  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

  2017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抛光车间未经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我局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绍安监管责改〔2017〕04号),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费宏春进行询问笔录。接受询问时,费宏春承认公司未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抛光车间未经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通过上述调查证实,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抛光车间未经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绍安监管责改〔2017〕04号)和现场检查记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2. 费宏春、周萍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抛光车间未经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3. 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等情况的事实;

  4. 费宏春、周萍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证明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第四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

  2017年1月25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绍安监管罚告〔2017 〕02号)和《听证告知书》(绍安监管听告〔2017 〕02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并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费宏春签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的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第四款“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的规定,并根据《365bet首页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兴市安监〔2016〕5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调查期间,认识态度较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情,符合《365bet首页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兴市安监〔2016〕5号)第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抛光车间未经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绍兴沃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5千元人民币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商银行绍兴市城北支行(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1101202920006366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总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加处罚款由代缴机构直接收缴。(可去掉)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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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4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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